機構職能
【字體:大 中 小】打印
聯係方式:
來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本市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規劃、計劃,依法組織實施農業綜合執法。
(二)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製的責任,提出深化全市農村經濟體製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製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政策的落實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係、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組織農業和熱帶作物生產,指導畜牧業生產,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向標準化、規模化發展;負責提出農業固定資產投資方向、擴大規模和市級財政資金安排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本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農業固定資產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編報部門預算方案並組織施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項目建議,經批準後會同市財政部門製定方案並指導實施;參與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檢查指導各鎮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四)推進全市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製定農產品市場體係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五)承擔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農業環境汙染風險評估,授權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產品標準化生產;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係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維護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秩序;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許可及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種畜禽、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和草種的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實施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全市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會同有關部門製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規定並共同組織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係建設;指導監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報告及撲滅工作;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和防控;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境外引進農作物種子(種苗)檢疫核查工作;組織協調南繁管理工作,擬定南繁管理措施,提出南繁建設項目規劃建議;指導監督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和執業獸醫工作。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責任,監測分析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複工作。
(九)負責擬定全市現代農業發展規劃、農業資源區劃可行性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用地、宜農灘塗、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擬定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與改良辦法,依法指導管理耕地;負責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負責沼氣等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麵源汙染治理有關工作;牽頭管理外來物種工作;指導規劃生態農業、循環農 業、休閑農業等的良性發展。
(十一)擬定全市扶貧開發規劃、計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各種扶貧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負責革命老區根據地村莊的審核,指導扶持革命老區根據地村莊的建設。
(十二)組織開展本市農業貿易促進和有關涉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協助有關部門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科技創新體係和農業產業技術體係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組織引進省外、國外農業先進技術,指導農技推廣體係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
(十四)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
(十五)管理全市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健全農業信息體係,提高農業信息服務。
(十六)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鄉鎮企業發展規劃、計劃;促進鄉鎮企業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指導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內部審計;指導鄉鎮企業技術改造、創新和引進開發新產品技術、技能教育的培訓;依法管理全市鄉鎮企業依法經營、規範生產經營行為;指導鄉鎮企業開展外引內聯,招商引資項目合作交流活動。
(十七)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