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農業農村部: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針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代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破除體製機製障礙更好推動鄉賢回歸的建議,就涉及農業農村部職能的部分進行答複:高度重視鄉賢回歸創業和居住問題,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
國家高度重視發揮鄉賢等返鄉下鄉人員在鄉村振興中的作用。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製機製和政策體係的意見》提出,製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意見》提出,在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的前提下,允許返鄉下鄉人員和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農業農村部高度重視鄉賢回歸創業和居住問題。2019年,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強調要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鼓勵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依據合同法保護城鎮居民、工商資本等租賃農房居住或開展經營的合法權益,明確租賃合同的期限不超過二十年,合同到期後,雙方可以另行約定。
農業農村部出台了《關於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返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住宅發展適合的鄉村產業。注重保護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農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權益,探索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導實施有償使用製度。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為鄉賢回鄉生活和創業提供了便利條件。
關於繼承祖宅的鄉賢回鄉翻建新建房屋和在農村無房的鄉賢回鄉“積分建房”問題,涉及農村宅基地基本製度,農業農村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宅基地製度改革試點進行深入研究,對基層因地製宜開展的探索創新進行跟蹤,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穩妥有序推動形成製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建議。